何某长期向饲料店购买饲料,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,经双方对账确认,何某共欠饲料店货款88200元,饲料店多次追收未果,遂于诉至法院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饲料店以何某与欧某是夫妻关系,本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,申请追加欧某为被告,请求判令欧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饲料店与何某达成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,饲料店依约为何某提供货物,何某应当对货款承担清偿责任。双方债务明确,何某尚欠货款合计为88200元,合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
何某与欧某是夫妻关系,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且本案债务为何某生产经营中产生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本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,原告要求欧某对何某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